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卓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月21日屆滿(因其末日108年1 月19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X─000一四二六│股票│1   │476 │      │
│  │                              │─一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