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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呂世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21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D─0000六五一│ │1 │1000│ ││01│ │─八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D─0000六五二│ │1 │1000│ ││02│ │─0 │ │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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