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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54號

異議人
王昱棋
相對人
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榮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所為108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782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94年間以異議人積欠其債務為由,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7822號裁定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異議人之財產在9 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惟異議人現已將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清償完畢並提出證據資料釋明。原審以異議人未能釋明已清償完畢之事實,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實有未洽,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主張其已將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清償完畢乙節,業據其提出還款證明書、結清明細、匯款存根聯為憑(見本院卷第4-7 頁),復經異議人到庭陳述:我之前是擔任帥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帥仕公司)對相對人的連帶保證人,因為帥仕公司是我先生開的公司。相對人後來有通知我之後就是對寶華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還款,而後寶華銀行被新加坡星展銀行(下稱星展銀行)併購,所以我要還錢的對象就變成星展銀行,這就是為何我提出之匯款存根聯上收款人都是星展銀行的原因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核與上開還款證明書、結清明細、匯款存根聯所示之情節相符,足見異議人已提出事證釋明其已將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清償完畢,此外,原審就本案業已發函請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並未對本案表示意見,經綜合上情,應可認異議人主張其已將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清償完畢乙節,應屬事實。從而,異議人以其已將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清償完畢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原審未及審酌異議人於本院審理時始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以異議人未能釋明已清償完畢之事實,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仍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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