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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5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58號

異議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異議人
吳銘樹
相對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天鈞」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天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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