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億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高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並應提出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回證或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