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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

商務仲裁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請人
億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高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並應提出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回證或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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