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續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續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為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08 年5 月2 日所為之108 年度勞續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為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08 年5 月2 日所為108 年度勞續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 萬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685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