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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1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劉珍伶
相對人
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壢咖啡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各一份(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裁定勞資爭議調解強制執行狀,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財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於108 年5 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同年6 月30日將新臺幣55,741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轉帳戶,然相對人嗣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固據其提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然就相對人未依上述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部分,未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以為釋明,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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