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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方盈智
相 對 人
久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琛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八年三月八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即相對人)表示願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6,160 元。給付方法:資方自108 年3月31日給付50,000元、108 年4 月30日給付50,000元、108 年5月31日給付17,260元,其餘部分自108 年6 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勞方15,0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桃園民生路郵局戶名方盈智局帳號01210410458266)至全部清償之日止,上開給付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萬6,160 元,並應於同年3 月31日前給付第一期款項5 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8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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