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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8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吳欣蓉
相對人
德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等新臺幣(下同)59,981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4年2 月5 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59,981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103 年7 月至104 年1 月間薪資107,669 元及資遣費12,297元,並同意自104 年8 月份起至105 年3 月份止,按月分8 期,於每月30日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屆時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4 年2 月6 日函及所附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為證。另依聲請人提出其原領薪資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顯示相對人分別於104 年8 月31日存入14,997元、104 年10月6 日存入14,996元、104 年11月27日存入14,996元、105 年1 月29日存入14,996元,其後至108 年11月13日止未再有相對人或上開約定給付金額之款項存入,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有59,981元未給付為真實。相對人未履行給付之59,981元均已到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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