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鍾少墉 相 對 人 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二月份薪資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元、特休未休薪資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合計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2 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3,100 元、特休未休薪資1,528 元,合計1 萬4,628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伊,並由伊於108 年2 月26日至相對人公司領取。惟伊於108 年2 月26日至相對人公司欲領取時,相對人卻要求伊簽署上開調解方案所無之文件,伊認不符調解紀錄且不合理,乃拒絕簽署,相對人竟拒不給付前開款項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2 月25日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8 年2 月26日錄影光碟暨錄影截圖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