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抗 告 人 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榕 相 對 人 鍾少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勞聲字第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