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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號

抗告人
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榕
相對人
鍾少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勞聲字第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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