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貽謀
- 訴訟代理人
- 宋英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育泓律師
- 被上訴人
- 紀沛縈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4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