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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上訴人
紀沛縈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4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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