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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游璧庄

  • 當事人
    傅俐琳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傅俐琳 張加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宣劭律師 楊貴智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聰 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傅俐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願與被告商談和解,此有陳報狀1 份在卷可稽,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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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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