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傅俐琳
- 原告
- 張加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宣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貴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律師
- 被告
-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穎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其陸律師
- 被告
-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聰
- 訴訟代理人
- 徐裕明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傅俐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願與被告商談和解,此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