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雲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5,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