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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雲華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真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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