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原 告 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周嘉良即嘉良工程行 被 告 陳進裕即良裕工程行 被 告 睿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 萬7,137 元(計算式:聲明第1 項367 萬7,827 元+聲明第2 項206 萬9,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925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 萬4,76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1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