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吳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周嘉良即嘉良工程行
- 被告
- 陳進裕即良裕工程行
- 被告
- 睿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青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 萬7,137 元(計算式:聲明第1 項367 萬7,827 元+聲明第2 項206萬9,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925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 萬4,76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1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