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原 告 蔡旺志 被 告 宏楷存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宇 被 告 林筑偉 侯國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