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原告
- 曾銘鋒
- 訴訟代理人
- 董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慧律師
- 被告
-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學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晉觀
- 參加人
-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蓋慈思
- 訴訟代理人
- 徐可軒
林伯羲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