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 告 曾銘鋒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李思慧律師 被 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 游晉觀 參 加 人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慈思 訴訟代理人 徐可軒 林伯羲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