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余學穎、曾銘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銘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本件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