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原告
- 蘇麗娟
- 被告
- 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財產費。惟按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資遣費為新臺幣(下同)39萬4,6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300 元(4,300 +3,000 =7,300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7,300 -4,300 =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