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黃蔚菲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吉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就任相對人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7 年5 月31日桃院豪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函就聲請人就任清算人乙事准予備查。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溫秋香為簿冊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是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2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迄未准予核備,有案件索引卡查詢可憑,則清算完結之陳報既未經核備,相對人之清算程序自未完結,聲請人提前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自與前揭法文要件不符,而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若本院核備福嘉公司清算完結之陳報後,聲請人即得再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