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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郭俊德

  • 原告
    張中星即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中星即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中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互動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2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張中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7 年11月6 日桃? 祥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243 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12月6 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70603124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7 年11月15日竹監壢站字第1070253695號函、相對人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64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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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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