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卓欽銘
- 原告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欽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廉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二、請提供相對人之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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