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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8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8號

聲請人
鄭惠方會計師
相對人
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經評估案件檢查所需報酬並先報價,多次溝通未果,為此即日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4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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