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0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0號

聲請人
陳枝旺
相對人
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枝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枝旺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人,並於108 年3 月31日正式就任,嗣於108 年6 月28日清算完結,茲相對人公司已於108 年7 月3 日再次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108 年7月3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摘錄、簽到表、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於108 年3 月25日向本院陳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108 年5 月7 日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52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108 年7 月7 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則於108 年8 月26日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164 號案准予備查在案部分,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