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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0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0號

聲請人
陳枝旺
相對人
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108 年9 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十行主文欄關於「陳枝旺」之記載及第二十行、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四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枝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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