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呂昌城
- 相對人
- 吉玉新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就任相對人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3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迄未准予核備等情,有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