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光雄 張凱傑 相 對 人 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保 存 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已經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茲相對人公司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會會議記錄、資料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列表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有向本院聲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96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108 年8 月26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194 號案准予備查,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