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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8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8號

聲請人
邴兆齊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温秋香(女,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九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之單一法人股東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公司)指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福特公司之員工温秋香為相對人清算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清算簿冊保存清冊、温秋香員工證、身分證等為憑,復由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39 號、107 年度司司字第298 號、107 年度司字第63號、108 年度司司字第111 號、108 年度司字第24號、108 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等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審酌温秋香為相對人清算簿冊保存清冊製作人、相對人清算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主辦會計(見108 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卷第8 頁至第9 頁),且為相對人之法人股東福特公司之員工,自適宜擔任相對人清算後之相關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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