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崴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