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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9號

聲請人
呂昌城
相對人
吉玉新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吉玉新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吉玉新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吉玉新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已經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茲相對人公司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會會議記錄、資料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列表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有向本院聲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291 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193 號案准予備查,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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