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黃盛枝
- 相對人
- 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市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雖稱:伊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現經廢止登記,且無董事,爰依法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然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經廢止登記在案,固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然相對人之董事尚有段李瑞淵、廖李淑貞,故依前揭說明,即應以段李瑞淵、廖李淑貞為法定清算人,尚無由本院選任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