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7號債 權 人 賴慧玲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