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債 權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權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與第三人潘炯墻為系爭新台幣(下同)1 億5 千7 百萬元之共同債權人?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併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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