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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債權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權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與第三人潘炯墻為系爭新台幣(下同)1 億5 千7 百萬元之共同債權人?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併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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