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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
    潘炯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債 權 人 潘炯墻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弘華富( 股) 公司為系爭1 億5700萬之共同債權人? 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並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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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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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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