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債 權 人 潘炯墻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弘華富( 股) 公司為系爭1 億5700萬之共同債權人? 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並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