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債 權 人 白永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宥勝管件企業社、胡治雄、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債務人宥勝管件企業社為合夥公司,且已歇業,故請提出合夥人許文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增列許文海為宥勝管件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