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債 權 人 白永昇 債 務 人 宥勝管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宗鑫 法定代理人 許文海 債 務 人 胡治雄 債 務 人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債權人提出異議,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