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捷順、廖偉先
- 當事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異 詮 人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順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先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賴淑梅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提起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於異議狀補蓋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7日及108 年10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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