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 異議人
-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捷順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先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賴淑梅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提起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是否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