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 債權人
- 旭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建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兵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