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債 權 人 吳美娟即日晟汽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吉文、陳逸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