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
- 債權人
-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芙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清償協議書未經億錸機械有限公司蓋公司大章,僅有其法定代理人杜燕雪之簽章,不足以代表億錸機械有限公司成立協議,有清償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億錸機械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