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債 權 人 翰陽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