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 債權人
-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煉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致展有限公司、新安吊車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致展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新安吊車公司之正確全名及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是否對債務人新安吊車公司為請求。
四、提出對債務人新安吊車公司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