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 債權人
- 冠元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聖鉅有限公司、陳義和、楊志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楊志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第三項之相對人(如係與公司間成立契約,請改以公司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