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 債權人
- 冠元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秋
- 債務人
- 新聖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靜怡
- 債務人
- 陳義和 台北市○○區○○街000號
- 債務人
-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聖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義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志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