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
- 債權人
- 崛影數位特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以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思爾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思爾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明確之原因事實(請敘明契約係與公司亦或個人簽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