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70號
- 債權人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志明
非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蕙伶即沅林塑鋼門窗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杜蕙伶即沅林塑鋼門窗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