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許皓剴即玖玖工程行 債 務 人 陳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皓剴即玖玖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許皓剴即玖玖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梅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