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債 權 人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非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添順即陽昇鋼鋁門窗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添順即陽昇鋼鋁門窗企業社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